114-02-25[環境部環境管理署]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委託具廚餘處理設施之公所處理一般廢棄物(廚餘)及一般事業廢棄物(廚餘、果渣),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第4項極其施行細則第11條第4項規定辦理。

苗栗縣(苗栗市、竹南鎮、頭份市、苑裡鎮、卓蘭鎮、三義鄉及公館鄉等公所,受環境部補助相關廚餘處理設施,並考量餐館業等事業營運產生之廚餘或果菜殘渣,與家戶產生之廚餘性質並無分別,並且依據環境部政策廚餘應單獨回收處理,以符合資源循環目標,特委託具廚餘處理設施之公所協助處理廚餘及果菜殘渣等廢棄物。

前述廢棄物經公所執行代清除,未具廚餘處理設施之公所,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清運至合格之中間處理或最終處置設施。